13岁女孩被侵犯 检方:系情侣不起诉遭质疑-LMLPHP

13岁的农村小女孩,多次被同村一70岁老头蹂躏,而被告在关押两个多月后竟被释放,理由是:年纪太大、性功能下降,强奸行为“有名无实”。本日上午,有网友在华龙网两江论坛上发帖《最牛强奸不被起诉理由——来自重庆边远山寨》,帖子里附带了重庆市秀山县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副本图片,提到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情节略微,所以不起诉。

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引。

这封不起诉书里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年过七旬,在强奸过程中因自身身体原因,在未能插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强奸的行为,属于刑法构成中的犯罪未遂,又是初犯,情节略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父亲:我女儿才13岁

记者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看到,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李某趁山上无人之际,掉臂姚某的反抗,使用暴力将其按在地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自身身体原因未能插入姚某生殖器,被迫放弃强奸行为。被害人亲戚后报案。

受害人父亲姚某在电话中提起此事,不禁悲痛万分:“我和她妈长期在城头打工,经常顾不上她,前几个月听说她有点神态不清,像受了什么冲击,咱们误以为是中邪,没想到是遇上这种事……我女儿才13岁。”

然而,在检察院的决定书中,对受害人仍未成年这一点,却只字未提。“公安机关在调查此事时,咱们出具了女儿的户口薄,证实女儿不满14岁,还未成年,但是检察院却只考虑了嫌疑人的年龄,没把我女儿未成年作为证据。”姚某对检察院的这一做法也提出了质疑。

据一些村民透露,此犯罪嫌疑人在村里很强势,经常骚扰女性,但没人敢申张。

网友:检察院不起所遭质疑

对此,很多网友回帖质疑检察院的决定,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友“此木”回帖举例反驳说:“成都某男人,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想对刘某实施强奸,当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4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就在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网友山城110说,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如今我们遗憾的看到,法律却“失衡”了。“我也是学法律的,假如仅因犯罪嫌疑人年纪太大,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那么这完全是不符合法律精力的,也是有失公道的。”

甚至尚有网友揶揄说:“网络即将流行新词‘反正不起诉’”。

律师:检察院决定不当

记者就此案电话征询了财信律师事务所的阳联明律师,他觉得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名无实”,情节轻微,只构成微罪,但鉴于受害人不满14岁,对未成年人而言,只要具有强奸行为,即使强奸未遂,也应该构成犯罪。

阳律师还解释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是检察院觉得该行为不构成提起公诉条件时做出的。这个不是无罪释放,该案件检察院的意见是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故不提起公诉。但即使检察院的意见存在错误,受害人一方仍然可以通过申诉、自诉的要领进行维权。

“我们无法接受检察院的这个决定,虽然他是强奸未遂,但他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不仅一次,我女儿已经被吓得神态不清,甚至想寻死了。”受害人父亲姚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生气填膺的说,他们25日接到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已于28日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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