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遭强奸勒死男子被认定正当防卫 网友称大快人心-LMLPHP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范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尺度,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在列。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周围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预防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吆喝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应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纳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摆脱软管。周某某担忧许某某摆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忽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觉得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措辞,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朝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伴随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存心杀人罪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错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9月30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错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觉得,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环绕能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钻研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纳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范例意义

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表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力的充分保障和尊敬。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裤腰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在证据采信上,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眼见证人,周某某供述稳固,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某某的供述应予采信。在单方对峙过程中,周某某试图求救但没有实现,在救援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对许某某能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定,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定。

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散施展诉前主导感化,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敬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诉将对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勉励百姓勇于同违法犯罪状为作斗争。同时,引领社会公众养成保护弱势群体的风俗,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维护社会谐和安宁。

潇湘晨报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

11-2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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