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54岁的江女士离异后与女儿共同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就希望能找个伴,在生病时有人能够嘘寒问暖。11月11日这天,她在一家婚恋公司内,交了1万元定金,签了一份婚姻介绍合同。她是想先体验一下相应的服务,满意后再交尾款4万元。结果第二天,她被通知需交足5万元费用,公司才能提供服务。江女士认为这家婚恋公司在玩套路,口头说法与合同不一致。婚恋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将汇报到公司,愿意和江女士协商。每个人都想追求美好的姻缘,好的婚姻伴侣能给人带来快乐和拼搏的动力然而不是每个人都能顺利找到的。很多网站、中介公司都提供交友服务,但消费者在和其履约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办呢?
首先,江女士和某婚介所成立了一份服务合同,但她后来认为合同内容和当初承诺的不同,这就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有: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这三种。江女士认为当初承诺的内容和真实版本的合同有出入,说明婚介所采用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和对方签订了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效的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由、表达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建立的而不是一方有所隐瞒或是欺诈的方法订立合同。江女士可选择变更合同或是撤销合同。法律为了鼓励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都规定了除斥期间,如果在这期间不到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时间一过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所以,江女士要在合同订立后一年内到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其次,虽然江女士交了1万元定金,如果她不履行合同,是否就代表她不能要回这笔钱了呢?如果合同是在受到了工作人员欺诈签订的,江女士可主张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她一旦撤销合同后,婚介所当然要返还这笔钱;如果他们之间变更了合同内容,江女士又想继续和对方合作,那么在此情况下,她就要按照合同内容支付剩下的钱款。定金只是起到保证主合同能顺利履行的目的,有的双方当事人会另外订立定金合同有的不定,定金也可以用于冲抵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的作用。当江女士有违约行为她无权要回这笔钱而当婚介所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最后,婚介公司相当于中介,他们起到搭建男女双方认识的平台。根据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婚介公司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称之为居间合同,婚介作为居间人就要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要促进双方的合作而不能刻意隐瞒重要信息,如果他们在工作的时候具有欺诈、不负责情况,给合同一方或双方都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