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各位助理:

大家好!今天的律师沙龙由我来给大家谈一谈刑事辩护方面的问题。这次我谈的,主要是我这么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从事刑事辩护中的一些体会。

刑事辩护,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收费问题了。我认为,刑事案件的收费,跟以下四个方面有关。

首先,刑事辩护从收费角度来划分,可以划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暴力犯罪,另一个是非暴力犯罪。之所以划分成这两个部分,跟这两类犯罪的特点有关。

暴力犯罪,是以抢劫、盗窃、强奸为典型的犯罪,通常情况下证据比较简单,而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费用难收上来;

非暴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侵占、企业受贿和挪用资金这一部分。这种类型的犯罪,通常被检察院查实的贪污受贿金额只是犯罪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实际金额的冰山一角,所以费用比较容易收上,这一类犯罪,收费可以尽量多收。

刑事辩护本来就有公益性的特点,加之暴力犯罪的辩护本来就收不上费,如果在这部分犯罪上再不多收一些,会导致我们的收入不平衡。这就好像劫富济贫,多收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钱,去帮助那些家里贫困的暴力犯罪的人。

但是暴力犯罪中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原咸阳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平故意杀人案;比如黑社会犯罪,也属于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的案子我没有做过,但是这一类暴力犯罪的费用还是能够收上的。

通常情况下,暴力犯罪每个案件收费在3000块左右,如果超过3000块钱,可能把客人吓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一类犯罪,三个阶段收费以10万块钱封顶为宜,太多可能也不太容易做。这是从犯罪类型上来做的一个区分,这是第一个因素。

第二个因素,跟会见次数有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件手续很麻烦的事情,尤其是第一阶段侦查和第二阶段审查。第一阶段尤为麻烦,因为在这个阶段会见必须要有人陪同。有的家属在会见这方面会有专门的要求,因此我们在跟家属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婉转的问问,看家属在会见次数上有没有要求。如果会见次数要求的多,费用上就应该相应的增加。

第三个因素,跟家属对案子的期望值有关,看家属是希望律师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家属一旦提出作无罪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如果只是作罪轻辩护,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查案件中有没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或者看证据是不是很充分,只用审查案件里的一宗犯罪就可以了,这样我们的工作量就要少的多。

如果家属提出无罪辩护,律师除了需要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意见,还需要审查案件中的每一宗犯罪事实,及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样律师的案头工作几乎增加了一倍。

除了要做上述工作,律师还要跟家属沟通,分析他们的期望值能不能成立,说服他们,这样,律师的工作量整整翻了一倍,因此家属如果提出无罪辩护,费用一定要增加。

第四个因素,是跟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宗数有关,和标的关系不大。这是和民事案子的区别。民事案子的收费是标的越高,收费越多;但是刑事案子是犯罪的宗数越多,收费越高。

通常来讲,暴力犯罪情节比较简单,被指控犯罪事实也就那么一宗,但是《刑法》第八章里的犯罪,经常一个起诉书起诉的犯罪事实就有十几宗。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宗犯罪事实,就应该有支持这一宗犯罪的证据。刑事证据的特点,是一个证据不能成立,至少要有两个证据。如果只有一个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成链状,因此审查证据的工作量非常大。所以在刑事案件接受委托的时候,应该事先问清刑事案子中起诉了几宗犯罪,根据被起诉的犯罪宗数,确定案件的收费。

以上四个因素,就是我在这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些体会,这是我谈的第一部分。

今天我谈的第二部分,是我们作为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不要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在律师圈里,有一些律师喜欢以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来炫耀他的业务能力,这一点是非常不可取的。一个刑事案件,能够被起诉到法院,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能够立案,肯定有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我们为被告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会和做工作把他送进去的人形成对立面。

同时,为当事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使得量刑要比负责侦查这个案件的工作人员期望值低出太多,那么律师就和负责侦查这个案件的侦查人员甚至审理法官形成对立面。

说到这里,就要说到广州律师马克东,他就是为当事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使得量刑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要低的多,导致两个机关和很多人和他形成对立面,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还是那句话,做任何事,原则上下可以有所浮动,但是绝对不能突破原则的底线。

所以,刑事案件律师收费不能收的太多,原因就在于此。如果律师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谋取原则以外的利益,那么家属也不会给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

在这个原则之下,我们必须掌握一点,就是在侦查阶段,不要为当事人去做串供工作,这一点须切记。尤其是在《刑法》第八章的犯罪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这三类。这三类犯罪的证据方面,很大程度上是言辞证据。经常是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家属请律师,希望在串供方面得到一些指导。这实际就是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之所以我们不能去做串供工作,有两个原因。

第一、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关进去之前,已经跟证人统一了口供,尤其是《刑法》第八章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都有办法查出两人串供了,何况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会见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去串供,怎么可能成功?

第二、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受过专门的侦查训练,但是被告人和证人从来没有受过反侦查训练。基于这些理由,我劝大家不要去给当事人做串供工作。

接下来,我谈一谈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任务。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阶段我们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这个阶段,我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很有限,并且每次会见都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陪同,所以我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很困难。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我们还不是很清楚,法律帮助几乎谈不上。根据我的经验,我认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律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指导

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对刑事诉讼法完全不了解的,也分不清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甚至分不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与其说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不如说是在帮助家属。

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家人被抓之后,会变得人心惶惶、无所适从。所以律师给家属提供心理辅导,是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在这个阶段,会有很多居心叵测的人想要从家属那里得到一些钱。所以我们要给家属做指导,避免他们花费不必要的钱,也可以节省一点精力。

暴力犯罪中通常家属就是委托人,律师对家属的接待工作量也不是很大。

但是在经济犯罪,尤其是《刑法》第八章犯罪中,通常“家属”比较多。因为能够贪污犯罪的人都有一些权利。俗话说:“富在深山有远亲”,受过他的恩惠的人多,他被抓起来之后关心的人就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家属接待量比较大,同一个问题可能会重复回答很多次。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就是尽量多做书面文件,这样同一个问题家属就可以通过看书面文件了解,为律师节省大量的时间。并且这些书面文件一定要在结案之后装进我们的卷宗之中,显示我们的工作量,这尤其针对大的、收费多的刑事案子。

二、对嫌疑人的指导

尽管这个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很有限,但是我们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做心理上的辅导,这是非常重要的。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通常都是有钱、有权、事业上很顺利的人,这种人在被关之后,心理落差非常大。怎么让他在积极的状态下服刑,以良好的心态渡过这个阶段,就是律师的工作。因为在这个阶段能够见到嫌疑人的无非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律师,他信任并且能对他进行辅导的,只有律师。

举个例子,我以前做过一个案子,一个小伙子一审被判死刑,我们做的是二审和死刑复核。我们去会见他的时候,问到他在里面生活的怎么样,他说生活的很好,在这个看守所关押的人都是那么生活,他也可以。他还说,死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无非迟早的问题。他以前晨练的习惯,现在戴上脚镣没法再跑步,他就每天做俯卧撑、擦冷水澡,活一天,就要活出个精神头来。像这样的心态,就让人感到十分振奋。这不是个法律问题,应该是种对人生的理解。

有句话说:春天有花朵,夏天有绿树、秋天有红叶、冬天有白雪,每个季节都有它美好的一面。我们拥有自由的时候,可以想去哪就去哪,可以品尝各种美食,这是很美好的事情。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尽管没有了自由,但是可以体会到自由时体会不到的快乐。只是看我们怎样去发现,并且享受这种快乐。

帮助犯罪嫌疑人调整心理状态之后,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完成。我们一定要将犯罪嫌疑人的种种改变记下来,汇报给家属。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委托人觉得律师一直在努力工作。

三、配合侦察机关工作

目前侦察机关是强势,我们必须要配合侦察机关工作,切记不能和侦察机关形成对立面,那样会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

在这里我们要说一个退赃问题。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基本落实之后,我们就可以适当做一些劝家属退赃的工作。这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好处。在经济犯罪这一类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退赃并不是家属在退,而是他的朋友在退。这些朋友大多是以前受过他的恩惠。在退赃的时候,退赃的人会有各种各样的顾虑,律师的工作就是让这些可能退赃的人打消顾虑,拿钱帮助犯罪嫌疑人退赃。如果律师做了这项工作,检察院也会对律师的态度发生一个大的转变。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向律师提出劝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要求,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应该怎么办是一件很矛盾的事情。如果照检察院的要求去做,可能其中有陷阱。因为自首之后可能比不自首量刑还要重,因为检察院掌握的犯罪事实多了。所以动员嫌疑人自首,律师一定要谨慎。说话要有技巧。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把道理讲透,只要说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公事公办,就没有问题。这也是法律帮助的一部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进看守所,刑讯逼供的可能就不存在了。刑讯逼供一般发生在双规,和前期羁押期间,因为没有监督,可能打、罚犯罪嫌疑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但是一旦关进看守所,看守所的管理比较规范,一般就不会发生刑讯逼供了。所以律师也不用担心当事人因为不招供挨打挨罚。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之后,还有一些和外界民事上的事情,律师作为唯一能够见到他的人,可以替他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下一个问题,我们谈一下信函的传递。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之后,家属和他们的沟通分为合法和非法两种情况,合法的就是通过律师传递信息,非法的是通过看守所的一些干警私下传递一些条子。

通常,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家属会让律师帮忙传递一些信函。家属给嫌疑人的信函,律师一定要做审查。绝对不能有串供的内容,否则对律师不利。犯罪嫌疑人给外面写信,只要不涉及案件,是可以带出来的。如果有侦察员陪同,可以让他看一下。根据我多年经验,信函一般是可以带出来的。因为信函无非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跟家属沟通感情,另一个就是对一些民事活动的案安排,这就是民事上所说的“代管”,这也是法律帮助的一个方面。

给犯罪嫌疑人带信件,需要律师慎重。如果需要带,我们就交给看守所,让他们转交,不要直接带。如果你不想这样做,如果信函内容不多,不涉及案子,律师转交给犯罪嫌疑人,一般也没有什么事。即使发现也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是如果信函内容比较多,尽量不要带。如果不可以带信函,我们可以在谈话中把信函读给他听,这也是一种方法。但如果信的内容特别多我们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在适当的地方省略掉一些。总之,我们一定要把自己保护好。这是在侦查阶段的一些任务。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讲讲关于简化审理的问题。在侦查阶段,我们是看不见卷宗的。如果在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申请简化审理,意味着他承认所有的证据都是成立的。这个时候,律师就产生了一些风险。律师在没有看卷宗,但却要申请简化审理的情况下,必须要和犯罪嫌疑人做一个充分的沟通。沟通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的犯罪事实做详细询问,对起诉意见书上的事实要反复核实;

第二点,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申请简化审理是什么,申请简化审理的利弊是什么。律师在给嫌疑人谈话时一定要把笔录做好,目的是把律师的责任尽到,避免将来遭到当事人的指责。

下个问题,我们谈谈卷宗的复印。

各位助理和年轻律师可能都会遇见这个问题。复印卷宗只要注意两点,

第一是卷宗要全部复印,有些律师复印的时候不复印有些程序性的文件,这其实对证据的审查是很有帮助的;

第二点是在装订卷宗的时候要注意顺序。公诉在移送卷宗的时候都是有一定顺序的,他是按照逻辑关系排列的,注意不要打乱。

接下来,我来说说阅卷的技巧。

拿到卷宗之后首先要通读一遍,先对案情有个大概的了解;

第二步,我们要看起诉书,一共起诉了几宗犯罪事实,对每宗犯罪从控方的角度对他的证据进行审查,看证据是否支撑事实;

第三步,从辩方的角度去审查案中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在阅卷中,对重要问题一定要做出标记,如果卷宗很多,在做标记的同时还要做阅卷笔录。阅卷笔录不必很工整,它的目的是让我们及时在卷宗中找到我们关心的内容,其实就是个索引;

最后一步,我们要做证据分析,就是根据《证据学》中的几个原则进行分析,首先看证据是否能够成立,下来就是看证据是否能支持案件事实。

在第八章犯罪中,家属很多,案情也很庞杂,律师费也收的比较多,律师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庭之前,律师应该给家属做一个详尽的案情通报,这其实是让家属对案情的期望值做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也让家属对律师的工作量和成绩有所了解。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进行二审辩护的问题。

如果一个案子我们没有做一审辩护,只做二审辩护,我们需要注意和一审辩护律师保持良好的关系,切忌诋毁。因为对一审律师进行诋毁,其实就是对律师业的诋毁,对我们本身也不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向家属肯定一审律师的工作及成绩。

如果一审辩护是自己做的,二审还要继续做下去,不要给家属承诺二审不收费。因为有“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家属可能会基于上诉不加刑和律师不收费两点要求上诉,这样就给律师加重了工作量。所以二审辩护,不论多少一定要收费,目的就是避免一些毫无意义的上诉。

上面我们谈了我们要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多形成书面文件,尤其是在大的、收费多的案件中。另一点就是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论会见内容多少,都应该记笔录,如果没有什么重要内容,可以简单记一下,这是我们将来向家属汇报时的依据。

另一个问题,侦查阶段会见的时候,律师要不要问案情?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公委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律师可以询问案情。但在实践中我们到底该问还是不该问,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操作。

如果一个案子案情明确,并且嫌疑人对此不回避,那么我们是可以问的。但是在侦查阶段,我的经验是尽量不要去询问案情。如果嫌疑人向侦察机关供述的是真实而充分的,那么给律师说了,律师只听了一遍,没有见到证据,所以不能判断;

如果嫌疑人供述的是虚假、而不充分的,那么他们给律师讲的也是虚假而不充分的,那么我们给家属传达的肯定也是虚假的,并且我们在进行辩护时也会受到误导,所以问案情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一定要问,怎么问或者掌握到什么程度合适,需要有绝对的敏感。

下面,我想说一个“虎狼原则”。

家属对案子一般都抱有比较大的希望,期望值比较高。但是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通过跟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接触,会对案子有个大致的判断,在这个时候,说服家属就有个老虎和狼的原则。

比如说这个案子的刑期是条狼,那么我们给家属说的时候就要把它说成一头老虎,打压家属的期望值,打压到比我们预测的结果还要低。我们切忌去取悦家属,承诺结果,这样会导致家属期望值很高,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不要怕把客人吓走,我们虽然不能承诺案件的办理结果,但是可以承诺我们的敬业精神。

最后我来谈一些技术上的问题,说说刑事诉讼中的手续问题。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协议、委托书(一式三份)、律师函、介绍信、会见申请书

会见时需要的文件:陪同或不陪同决定书、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

审查阶段:辩护协议、介绍信(多准备几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会见时需要的文件:检察院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

审判阶段:辩护协议、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介绍信

会见时需要的文件:起诉书、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内容就这些,这是我这么多年来的经验,也许有些方面不是很完善,还希望和大家共同讨论研究,不断学习改进,一起进步。

谢谢大家!

04-26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