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准入、分设机构等事项又有新的要求。
1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现行的《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等的设立、开设分支机构、法人变更、任职资格、业务申请变更等均进行了细化修改。比如,在对农商行的股东资格方面“有松有紧”,对新近推出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专门制定了各项条件。
征求意见稿共计8章131条,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严格农商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资格,明确7项禁入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条件的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不过,征求意见稿此次更为细化了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农商行发起人的条件。
比如,此前要求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内容,均被附上“如取得控股权”还应符合的条件。
如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农商行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不过,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明确了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七项条件,包括: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明确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各项要求
2018年年初,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8〕3号),推出了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政策。
截至目前,常熟银行率先在海南设立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已正式开业,中国银行发起设立的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已获银保监会批复,获准在雄安新区筹建。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这一要求,以法规的形式对原银监会发布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市场准入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了明确。
同时,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支小特色明显。
对于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规定的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人才储备等要求之上,还新增了包括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等条件。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其需要符合八项条件,具体包括: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
(四)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五)具有合格人才储备;
(六)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今年9月,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研讨会上谈及村镇银行股权问题,他表示,村镇银行风险的一个主要成因,就是股权过于分散导致管理失控。主发起行要从提高自己在股东会、董事会上的话语权和控制力做起,切实承担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现有的股权过于分散、管理半径过长的,要适当提高持股比例。特别是地方性银行在省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要争取将持股比例提高至50%以上。
(澎湃新闻记者胡志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