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15时,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淳溪派出所接到辖区热心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传播**信息……”接到警情后民警立即会同高淳公安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展开调查。
侦办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分析研判,很快掌握了嫌疑人信息,并于当日在高淳城区汶溪路175号丰和湾租住房内,将涉嫌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男,29岁,山东省莱芜人,目前在淳从事水电工程师一职)抓获归案。
经询问调查,崔某某交待平日里喜好在网上浏览****信息,为便于自己观看**视频,萌发了自建网站的想法。2018年12月24日,一次偶然的机会,崔某某在网络上看到搭建网站教程和相对应的购买网站域名的链接,大喜过望,便主动联系了对方。
经一番洽谈后,崔某某向对方共支付了58美元购买了网站域名及国外服务器,随后崔某某凭借自己掌握的电脑技术,成功开设了相关资源专区,并在网站上设置了会员与非会员功能——非会员只能浏览网页上普通“电影”、会员可以浏览网页上**视频。
审讯期间,崔某某还“得意洋洋”地称自己发扬“雷锋精神”,网民只要在网站上注册会员,无需出资即可免费点击10000余部**视频链接观看“电影”。
2019年7月9日,在充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高淳公安分局依法对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即使不牟利,但仅仅传播**物品这一个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
法律大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表演罪】组织进行**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
有关**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物品。包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品。
浙江网友:我发现法律条例里面,不管犯什么罪,都有个严重情况,而且至少能判10年以上的,有些甚至甚至死刑的 。。也就是说只要想弄你,,你随便能找个理由至少关你十几年。
台湾网友:敲一下公交车玻璃,都能让你重新做人
贵州网友:学会新成语 “得意洋洋”
台湾网友:人在国内,别碰X站
西藏网友:用个discuz就能搭建,肉身需要出国,然后不要回来了
湖北网友:人在国内少碰有的没的
山东网友:大雄大雄你最棒
香港网友:我是胖虎啊兄弟,不是大雄那个绿帽弱鸡
河南网友:好吧胖虎,你和我家的喵老大重名了,我家那只肥喵也叫胖虎
四川网友:好吧胖虎,你和我家的喵老大重名了,我家那只肥喵也叫胖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