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实习生 邹佳萦
5月30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三十七条,从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解决当前技能人才发展瓶颈问题,着力为广东发展新质生产力、高质量推进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技能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素之一。截至2023年底,广东省技能人才总量达1934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657万人。
培养掌握精湛技术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育,制定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广东总结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推动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产教评技能生态链是广东省为解决企业用工难、青年就业难、技能提升难等问题探索形成的有益经验。《条例》将这一探索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推动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路径
长久以来,职业学校毕业生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职业声望、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存在明显差异。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广东注重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贯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路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条例》明确由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构成的新时代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
“天花板”太低,是培养新时期高技能人才的瓶颈所在。《条例》将国家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及时固化为制度规范,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全国技术能手等可申领优粤卡
技能人才的使用和激励,关系技能人才能否“才尽其用”。制定《条例》过程中,广东注重强化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完善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为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同时,鼓励企业健全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技能人才创新能力,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企业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
《条例》还完善政府引才留才励才政策,增强技能人才的幸福感和归属感。《条例》规定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优粤卡申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