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媒体记者 何昱
近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作出了规范。
联合基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的基金。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联合基金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项目资助、基金组织实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
《实施细则》规定,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按照拟布局支持的重点领域统筹归类设置。
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鼓励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企业出资设立联合基金的支出,可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优惠。鼓励相同、相近行业领域的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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