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元熹律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上一篇《GPL3.0许可证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解析》中我们解析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开源软件作者判定与主体适格问题,GPL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性质,违反许可证的后果与侵权赔偿。我们得出结论,署名的人就是开源软件作者,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GPL3.0许可证被认为是合同,用户违反了许可证的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小伙伴反馈说想多了解这一系列案件的来龙去脉,于是决定将上文主要引用两个案件深入分析,再提出几个问题与答案,供小伙伴参考。
作为续集第一篇,我们将重点关注一个核心问题:VirtualApp还是不是开源软件。
首先,我们谈到的这两个案件分别为:
-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初3928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4月30日,以后都简称“风灵案”。
-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73知民初207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9月29日,以后都简称“玩友案”。
这两个案件原告都是罗盒公司,起诉的都是自己开发的VirtualApp这个安卓沙盒程序源代码被不同的公司不正当使用。
一、 VirtualApp是什么,从哪里来。
综合两份判决书中的证据和法院认定事实,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如下:
- 2016年7月7日Lody在Github网站上传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码共计31097行,README文件记载“About Author:Lody ([email protected]),次日附加了LGPL3.0协议;
- 2016年9月10日,LICENSE.txt文件记载将LGPL 3.0许可协议更换为GPL 3.0许可协议;
- 2016年9月23日,Lody标注“VirtualApp已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当你的行为对项目或是项目作者构成利益冲突时,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
- 2017年1月24日,Lody标注“您无权免费使用项目,VirtualApp已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当你的行为对项目或是项目作者构成利益冲突时,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若需使用本项目,请与作者联系”;
- 2017年3月12日,Lody申明“您没有权利将VirtualApp的app模块作为您自己的app上架到软件市场,一经发现,后果你懂的。您需要授权才可以使用lib的代码,VirtualApp已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软件著作权保护,当你的行为对项目或是项目作者构成利益冲突时,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若需使用本项目,请与作者联系”;
- 2017年7月3日,Lody申明“当您需要将VA用于商业途径时,需要进行授权,因此请务必与作者联系(联系方式见下)”;
- 2017年8月8日,股东罗迪(即Github注册用户Lody)、张璐、张淼和广州壹龙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成立罗盒公司;
- 2017年9月12日,Lody申明“您无权将VirtualApp的APP模块作为您自己的APP上传到软件市场,一经发现,我们将起诉或报警。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与授权负责人联系QQ/微信1*。购买授权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和鼓励,您将得到我们1vs1技术支持和帮助,并获得未开放的商业版本”;
- 2017年10月8日,Lody申明“VA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双开/多开、应用市场、模拟定位、一键改机、隐私保护、游戏修改、自动化测试、无感知热更新等技术领域,但它决不仅限于此,Android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开放的平台,免安装运行APK这一Feature打开了无限可能--这都取决于您的想象力。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QQ1购买商业授权”;
- 2017年10月29日,Lody删除GPL3.0协议;
- 2017年11月8日,罗盒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77SR613528),记载软件为“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 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7月18日;
- 2017年12月7日,Lody申明“VirtualApp开放源代码只能用于个人技术研究和开拓思路。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QQ1购买商业授权;
- 2017年12月30日由Lody提交的更新(对应Git码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CHINESE.md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需要将VirtualApp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QQ 购买商业授权。
其中的重点环节可以总结为:
- 源代码上传Github;
- 源代码以LGPL3.0许可证方式许可;
- 修改为GPL3.0许可证;
- 加入商用付费条款;
- 声称取得专利;注:本律师使用关键词Lody,罗迪,Virtual App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系统中均未查询到相关专利。
- 成立公司;
- 删除GPL3.0许可证;
- 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停止更新Github。
二、VirtualApp还是不是开源软件
明白了罗盒及作者Lody做了一些什么,现在回到我们的核心问题,VirtualApp还是不是开源软件。
首先,VirtualApp是不是开源软件。
VirtualApp一开始使用了LGPL3.0宽许可,是可以与GPL3.0协议相结合的。两个案件的法院均认为VirtualApp使用的是GPL3.0,实际上应该认为是LGPL3.0与GPL3.0结合使用,具体使用上遵循GPL3.0许可证。
其次,Lody的各种操作以后,VirtualApp还是不是开源软件。
- 加入商业付费条款:风灵案中法院对加入商业付费条款不做审查。但是,在玩友案中,法院认为“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GPL V3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该限制保留条款也不属于第7条规定的可以添加的6种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应属于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属于第10条中的“进一步限制”,因此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GPL V3协议的涉案VirtualApp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
对此,我们认为:加入商业付费条款与GPL3.0并不一定冲突。虽然GPL3.0许可证要求不得收取版权费,但适用的范围是开源版本,如果对商业版本收取版权费是可以的。根据GPL3.0协议,源代码发布者是可以要求用户付费来取得拷贝的,也可以要求用户付费来获取相对应的服务或者衍生工具。GNU网站载明“你可以向人们收费来给出你的软件拷贝。但是当人们从其他人那里获得拷贝时,你不能要求人们向你付费。”所以,加入商业付费条款并不当然导致VirtualApp从开源软件变成一个商业软件。 - 删除GPL3.0许可证; 两案中主审法院均认为,根据GPL3.0许可证的条款,只要某个软件版本加入GPL V3协议,则无法随意删除GPL V3协议,该版本源代码将永久保持开源,即使授权方删除也无回溯力,并不影响此前版本继续适用。所以删除许可证并不会影响VirtualApp继续适用GPL3.0许可证。
所以,两个法院均最终认定案件争议的软件版本是开源版,VirtualApp仍然还是一个开源软件。
三、 开源软件的商业化
开源软件是不是商业化这一直是值得讨论与研究的话题。GPL许可证强制要求用户开源的要求,让使用GPL许可证授权的开源软件商业化又显得与众不同。
在《看看中国法院是怎么对待GPL协议的》一文中,卫先生提出问题 “如果说作者用了GPL,作者就不能改别的协议,那还有哪个作者愿意用GPL呢,再说,我们常见的双重授权:“GPL授权、商业授权并存”,岂不是也违背GPL要求了?”
其实GPL授权与商业授权是可以共存的。首先,共存的前提是有一个GPL许可证授权的开源软件。其次,商业授权建立在已有的开源版本上,出售的是商业许可与增值服务。Dual License双重许可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Oracle的MySQL软件,这一问题早在MySQL推出第一个企业付费版本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广泛讨论。现今Oracle除了根据GPLv2授权给开发者使用的开源版本的MySQL外,还向企业用户出售商业版本软件的商业许可。正如我们在上面商业付费条款讨论环节中所述,GPL3.0协议并不反对开源软件源代码发布者要求用户付费来取得一份拷贝。同时,Oracle在付费后还提供一系列增值服务,这些也是GPL3.0协议所允许的。
[1] https://www.gnu.org/licenses/...,访问日期:2022年2月20日;
[2] Licensing Information User Manual – MySQL
[3] https://mp.weixin.qq.com/s/zj...,访问日期:2022年2月20日;
[4] https://www.mysql.com/about/l... ,访问日期:2022年2月20日;
[5] https://betanews.com/2007/08/... ,访问日期: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