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参考ResultObjectPattern。
通常,ResultObject会非常简单,仅包含引用结果各个组成部分的私有实例变量,并使用针对这些实例的getter方法(也可能是setter?)。
现在,将行为方法添加到ResultObject会是一个坏主意吗?例如,假设ResultObject将其一个或多个实例变量推送到缓存中,然后仅在需要时才提供它们的取回,或者提供了可以进行某些计算的方法,这样可以吗?而是由单独的(单个/实用程序)类(例如ResultObjectManager)处理?
最佳答案
我认为,如果行为与数据密切相关且行为不在RO职责范围之内-这不是一个坏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