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深氪财经 作者 哆咪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点名第三方支付机构“富友支付”。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流转,被骗走的钱才能‘安全’进入骗子口袋,所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杀猪盘’的命脉,一点也不夸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指出: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员工纳某、顾某与张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为张某、周某二人运营的“杭州众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但是,“杭州众银”是个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可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接入到真实的证券市场,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了骗子的私人账户。这意味着投资者从平台充值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数骗空的命运。
文中的上海富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富友支付。
2020年10月19日,裁判文书网就已经披露该案的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张海峰(另案处理)、周天涯(已起诉)与被告人纳超接洽,由被告人纳超所在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张海锋、周天涯所运营的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被告人纳超、顾贤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时,未尽审核义务,将明显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杭州众银”等多家平台提交总公司审批开户。
在后期运行过程中,被告人纳超、顾贤多次接到上述平台用户投诉,明知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未予以监管,累计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纳某、顾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纳某、顾某被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
经查,富某支付共为“杭州众银”在内的8家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对于此案,富友支付高管朱捷解释称纳某顾某的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然而,据支付产业网报道,已被判刑的纳某仍然在富友支付正常上班。据悉,朱捷在朋友圈内对此事作出回应,“别发链接给我了,没空管这事。狗咬人,难道还要我咬回去?”
公开资料显示,除支付牌照外,富友还手握跨境支付牌照和基金支付牌照,同时也是银联的收单机构成员。
2017年5月,富友支付股东新增“上海添资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坊间传言,富友此举是为IPO做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