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二、“营改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2013年7月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分步实施,至2015年6月,共有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已划属增值税纳税人。
三、销售额的区别(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是价外税,故增值税法范畴内、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默认都是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又叫价税合计,是指生产方或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费用和增值税,通俗理解就是商品标价或者发票金额,全部价款(含税销售额)=商品标价×商品数量。
含税销售额 =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额概念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 ①.因业务需要,自行申请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②.在一定时期内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情况下,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征收率为3%,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率有17%、13%、11%、6%等,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销售方销售货物收取全部货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进货方向销售方支付的全部货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③.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基本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按规定申报抵扣。
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多余的进项税额作为留抵税额,可以留待下一期纳税申报时抵扣。
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A =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
六、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 税率特殊规定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
七、增值税计算例题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00000÷(1+3%)= 97087.38元
应纳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97087.38×3% = 2912.62元
※ 含税销售额(价税合计)= 不含税销售额97087.38+增值税2912.62 = 100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00000÷(1+6%)= 94339.62元
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94339.62×6% = 5660.38元
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额5660.38-进项税额3000 = 2660.38元
※ 含税销售额(价税合计)= 不含税销售额94339.62+销项税额5660.38 =100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00000÷(1+17%)= 85470.09元
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85470.09×17% = 14529.91元
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额14529.91-进项税额12000 = 2529.91元
※ 含税销售额(价税合计)= 不含税销售额85470.09+销项税额14529.91 =100000元
※ 如果6月购进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认证的进项税额共20000元,则7月份应纳增值税为0,剩余的进项税额5470.09元(=进项20000-销项14529.91)作为留抵税额,可以留待8月份纳税申报时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