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乃诉讼中应对证据冲突的法宝

   大部分当事人知道“证据链”这一诉讼专用术语,但几乎所有当事人将“证据链”理解成了人证、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组合,将“证据链”视为不同种类证据依次出击的“组合拳”。
   
  其实,诉讼的博弈性,决定着诉讼的对抗性,而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程度才最终决定着“证据链”的基本结构。
   
  因此,“证据链”的作用是消灭对抗,固本清源,否则,证据再多,形式再全,链接再长,对胜诉也于事无补。
   
  什么是证据对抗?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的对与错姑且不提,但至少可以说明证据在打赢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有人又将这句话进行分解,如打医疗官司就是打“病历”,打交通事故官司就是打“伤残等级”,打债务官司就是打“借条”,不一而足。

毕竟,打官司不同于一般事务,诉讼有其独特的规则,其中对证据而言,最重要的规则是:“不能被有效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也就是证据上的对抗,必然是针尖对麦芒式的。
   
  那么,什么是证据对抗呢?
   
  例如,在离婚官司中,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10万元的“借条”,女方则向法院提交了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的“借条”,这就叫证据对抗。男方想让法院判决女方承担5万元共同债务,而女方则想让法院判决男方承担10万元共同债务,依此相互抗衡。这是比较简单的证据对抗。

再讲一个比较复杂的。一个人在小型宴会上丢了一枚钻戒,有人提议搜身,结果在另一人上衣口袋里搜出了那枚钻戒,丢失钻戒的人于是说:“捉贼捉赃,原来你是个贼。”被搜出钻戒的人马上反驳:“栽赃陷害,原来你设个套要陷害我。”究竟是“捉贼”还是“栽赃”,电视剧里这种老套情节上演了无数次。证据对抗成了电视剧本俘虏观众的精彩悬念。
   
  真实的官司,真实的证据对抗,远比以上例子要复杂,但是以上两个例子最后终究要有一个裁决。法官不会光凭两张“借条”确定共同债务数额,警察也不会光凭钻戒确定“捉贼”还是“栽赃”,法官和警察必须参考其他证据才能予以确定,其他证据与“借条”的组合,与“钻戒”的组合,就是我们所讲的证据链。

由此可见,证据链是应对证据冲突的选择,当某一项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的真实存在时,必然需要另一项(或几项)证据补充证明,才能使法官对事实的认识趋于清晰,让法官最终对事实能够得以确定,由此,这一证据的互相补充说明、相互印证,便可以称之为证据链。
    
  从证据到证据链
   
  证据链的形成来源于证据对抗的需求,决不是证据越多越好。因此,证据链的准备是否充分,与当事人对证据对抗的方向、形式、程度的预知是否到位有关。
   
  传统上,证据对抗一般可以分成三个方面:
   
  1、围绕“基本事实”展开的证据对抗
    支持官司诉求的基本证据,具有直观性。如债务官司,原告(债权人)需提交被告(债务人)书写的借条或欠条,如没有书证,则需第三人予以证明的证人证言。打官司有攻有防,债务人会以“超出诉讼时效期限”为由予以对抗,债权人还必须提交“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的证据。“借条”与“催款”这两份证据,就形成了支持债权人诉求的证据链。
   
  2、围绕程序展开的证据对抗
    程序性证据对抗的形式,纷繁复杂,一般的当事人往往准备不足。
    
  3、围绕法律适用展开的证据对抗
    法律冲突随处可见,因此,各方当事人都想争取适用“对己有利”的法律,证据对抗由此展开。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农民与城市居民同样作为受害人,赔偿数额却相差巨大。失去土地的城市郊区农民以何种身份获赔呢?受害人以农民集体组织已消亡,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已经设立,要求以城市居民身份获赔。受害人以“土地征收协议”、“街道居民委员会设立文件”组成了证据链。肇事者以受害人户口簿登记仍为“农业人口”为由,应以农民身份获赔,并以“户口登记簿”、“身份证”、“公安机关证明”构成证据链相抗衡。
   
  证据链无非就是充分考虑以上三方面的证据冲突,有针对性地预先准备的证据,每一个方面有可能形成小的证据链,综合之后,就形成了大的证据链。如果几个官司相互牵连,就形成了证据链体系。
   
  证据链,诉前准备最有效
   
  民事官司、行政官司、刑事官司对证据链的要求基本相同。当事人“陷进”官司之后,按证据冲突的需求组织证据链,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证据链的组织与运用,如能与平时具体的民事行为联系在一起,让证据链明晰具体,就能最有效、最低成本、最和平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就好比国与国之间的“威慑”战略:“我的军事实力摆在这儿,要打你也打不赢,何必呢?”和平与利益,只要有心准备,其实也很容易达到平衡。

05-03 22:11